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3)
2011-07-27 【字体 大 中 小】 【关闭】 打印此页
5.3辐射防护要求
5.3.1只有根据对健康保护和社会、经济等因素的综合考虑,预计干预的利大于弊时,干预才是正当的。如果剂量水平接近或预计会接近附录E(标准的附录)的E1所给出的水平,则无论在什情况下采取防护行动或补救行动几乎总是正当的。
5.3.2在干预计划中,应规定最优化的干预水平和行动水平;这种最优化干预水平和行动水平的确定应以附录E(标准附录)的E2和附录H(提示的附录)所给出的准则为基础,并应考虑国情和当地的具体条件,如:
a) 通过干预可以避免的个人和集体剂量;
b) 干预本身所伴有的放射和非放射健康危险,以及干预的经济、社会代价与利益。
5.3.3在对事故进行响应的过程中,应根据下列因素对干预的正当性和预定的干预水平的优化程度重新加以考虑:
a) 实际情况特有的因素,如释放的性质、气候条件和其他有关非放射性因素;
b) 未来条件不确定时,防护行动带来净利益的可能性。
6 职业照射的控制
6.1责任
6.1.1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应对工作人员所受职业照射的防护负责,并遵守本标准的有关要求。
6.1.2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应向所有从事涉及或可能涉及职业照射活动的工作人员承诺:
a) 按照本标准附录B(标准的附录)的规定限制职业照射;
b) 按照本标准的有关要求使职业防护与安全最优化;
c) 记录职业防护与安全措施的决定,并将此类决定通知有关各方;
d) 建立实施本标准有关要求的防护与安全方针、程序和组织机构;并优先考虑控制职业照射的工程设计和技术措施;
e) 提供适当而足够的防护与安全设施、设备和服务,它们的种类与完善程度应与预计的职业照射水平和可能性相适应;
f) 提供相应的防护装置和监测设备,并为正确使用这些装置和设备做出安排;
g) 提供必要的健康监护和服务;
h) 提供适当而足够的人力资源,为防护与安全培训做出安排,并根据需要安排定期再培训,以更新知识保证工作人员达到所需要的适任水平;
i) 按照本标准的要求保存有关的记录;
j) 就如何有效地实施本标准和所采取的防护与安全措施等问题与工作人员或他们的代表进行协商和合作;
k) 为促进安全文化素养的提高提供所需条件。
6.1.3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聘用新工作人员时,应从受聘人员的原聘用单位获取他们的原有职业受照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
6.1.4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要求工作人员遵守本标准,必要时应采取行政管理措施,确保工作人员了解他们负有保护自己及分阶段免受或少受辐射以及保持源的安全的义务和责任。
6.1.5工作人员的义务和责任应是:
a) 遵守有关防护与安全规定、规则和程序;
b) 正确使用监测仪表和防护设备与衣具;
c) 在防护安全(包括健康监护和剂量评价等)方面与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合作,提供有关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经验与信息;
d) 不故意进行任何可能导致自己和他人违反本标准要求的活动;
e) 学习有关防护与安全知识,接受必要的防护与安全培训和指导,使自己能按本标准的要求进行工作。
6.1.6工作人员发现违反或不利于遵守本标准的情况,应尽快向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或用人单位报告。
6.2职业照射的剂量控制
6.2.1正常照射的剂量控制
正常照射的剂量控制应符合
6.2.2特殊情况的剂量控制
6.2.2.1如果某一实践是正当的,是根据良好的工程实践设计和实施的,其辐射防护已按本标准的要求进行了优化,而其职业照射仍然超正常照射的剂量限值,但预计经过合理的努力可以使有关职业照射剂量处于正常照射剂量限值之下,则在这种情况下,审管部门可以按照附录B(标准的附录)B
6.2.2.2剂量限制要求的临时改变应由注册者或许可证持有者应在申请文件中对需要进行这种临时改变的特殊情况进行说明,并提供证据证明:
a) 已尽了一切努力减少照射,并已按本标准的要求使防护与安全措施最优化;
b) 已与有关用人单位和工作人员进行协商,并就临时改变剂量限制要求的需要和条件取得了共识;
c) 正在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改善工作条件,直到满足附录B(标准的附录)B
d) 工作人员个人受照的监测与记录足以证明已遵守了附录B(标准的附录)中的有关要求,并为受照记录在有关用人单位之间进行转交提供了方便;
6.2.2.4对剂量限制要求的任临时改变均应:
a) 按照附录B(标准的附录)中给出的适用于特殊情况的剂量限制要求进行;
b) 限定改变的期限;
c) 逐年接受审查;
d) 不再延期;
e) 仅限于规定的工作场所。
6.2.3表面放射性污染的控制
工作人员体素、内衣、工作服、以及工作场所的设备和地面等表面放射性污染的控制应遵循附录B(标准的附录)B2所规定的限制要求。
6.3从事工作的条件
6.3.1工作待遇
不得以特殊补偿、缩短工作时间或以休假、退休金或特种保险等方面的优待安排代替为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所需要采取的防护与安全措施。
6.3.2孕妇的工作条件
女性工作人员发觉自己怀孕后要及时通知用人单位,以便必要时改善其工作条件。孕妇和授乳妇女应避免受到内照射。
用人单位不得把怀孕作为拒绝女性工作人员继续工作的理由。用人单位有责任改善怀孕女性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以保证为胚胎和胎儿提供与公众成员相同的防护水平。
6.3.3未成年人的工作条件
年龄小于16周岁的人员不得接受职业照射。年龄小于18周岁的人员,除非为了进行培训并受到监督,否则不得在控制区工作;他们所受的剂量应按附录B(标准的附录)中B
6.3.4工作岗位的调换
审管部门或健康监护机构认定某一工作人员由于健康原因不再适于从事涉及职业照射的工作时,用人单位应为该工作人员调换合适的工作岗位。
6.4辐射工作场所的分区
应把辐射工作场所分为控制区和监督区,以便于辐射防护管理和职业照射控制。
6.4.1控制区
6.4.1.1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把需要和可能需要专门防护手段或安全措施的区域定为控制区,以便控制正常工作条件下的正常照射或防止污染扩散,并预防潜在照射或限制潜在照射的范围。
6.4.1.2确定控制区的边界时,应考虑预计的正常照射的水平、潜在照射的可能性和大小,以及所需要的防护手段与安全措施的性质和范围。
6.4.1.3对于范围比较大的控制区,如果其中的照射或污染水平在不同的局部变化较大,需要实施不同的专门防护手段或安全措施,则可根据需要再划分出不同的子区,以方便管理。
6.4.1.4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应:
a) 采用实体边界划定控制区;采用实体边界不现实时也可以采用其他适当的手段;
b) 在源的运行或开启只是间歇性的或仅是把源从一处移至另一处的情况下,采用与主导情况相适应的方法划定控制区,并对照射时间加以规定;
c) 在控制区的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处设立醒目的、符合附录F(标准的附录)规定的警告标志,并给出相应的辐射水平和污染水平的指示;
d) 制定职业防护与安全措施,包括适用于控制区的规则与程序;
e) 运用行政管理程序(如进入控制区的工作许可证制度)和实体屏障(包括门锁和联锁装置)限制进出控制区;限制的严格程度应与预计的照射水平和可能性相适应;
f) 按需要在控制区的入口处提供防护衣具、监测设备和个人衣物贮存柜;
g) 按需要在控制区的出口处提供皮肤和工作服的污染监测仪、被携出物品的污染监测设备、冲洗或淋浴设施以及被污染防护衣具的贮存柜;
h) 定期审查控制区的实际状况,以确定是否有必要改变该区的防护手段或安全措施或该区的边界。
6.4.2监督区
6.4.2.1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将下述区域定为监督区:这种区域未被定为控制区,在其中通常不需要专门的防护手段或安全措施,但需要经常以职业照射条件进行监督和评价。
6.4.2.2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
a) 采用适当的手段划出监督区的边界;
b) 在监督区入口处的适当地点设立表明监督区的标牌;
c) 定期审查该区的条件,以确定是否需要采取防护措施和做出安全规定,或是否需要更改监督区的边界。
6.4.3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分级
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分级应按附录C(标准的附录)的规定进行。
6.5个人防护用具的配备与应用
6.5.1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为工作人员提供适用、足够和符合有关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具,如各类防护服、防护围裙、防护手套、防护面罩及呼吸防护器具等,并应使他们了解其所使用的防护用具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6.5.2应对工作人员进行正确使用呼吸防护器具的指导,并检查其配戴是否合适。
6.5.3对于需要使用特殊防护用具的工作任务,只有经担任健康监护的医师确认健康合格并经培训和授权的人员才能承担。
6.5.4个人防护用具应有适当的备份,以备在干预事件中使用。所有个人防护用具均应妥善保管,并应对其性能进行定期检验。
6.5.5对于任何给定的工作任务,如果需要使用防护用具,则应考虑由于防护用具的使用使工作不便或工作时间延长所导致的照射的增加,并应考虑使用防护用具可能伴有的非辐射危害。
6.5.6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应通过利用适当的防护手段与安全措施(包括良好的工程控制装置和满意的工作条件),尽量减少正常运行期间对行政管理和个人防护用具的依赖。
6.6职业照射监测和评价
6.6.1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应根据其负责的实践和源的具体情况,按照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制定适当的职业照射监测大纲,进行相应的监测与评价。应将监测与评价的结果定期向审管部门报告;发生异常情况时应随时报告。
6.6.2个人监测和评价
6.6.2.1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应负责安排工作人员的职业照射监测和评价。对职业照射的评价主要应以个人监测为基础。
6.6.2.2对于任何在控制区工作的工作人员,或有时进入控制区工作并可能受到显著职业照射的工作人员,或其职业照射剂量可能大于5mSv/a的工作人员,均应进行个人监测。在进行个人监测不现实或不可行的情况下,经审管部门认可后可根据工作场所监测的结果和受照地点和时间的资料对工作人员的职业受照做出评价。
6.6.2.3对在监督区或只偶尔进入控制区工作的工作人员,如果预计其职业照射剂量在1mSv/a ~ 5mSv/a范围内,则应尽可能进行个人监测。应以这类人员的职业受照进行评价,这种评价应以个人监测或工作场所监测的结果为基础。
6.6.2.4如果可能,对所有受到职业照射的人员均应进行个人监测。但对于受照剂量始终不可能大于1mSv/a的工作人员、一般可不进行个人监测。
6.6.2.5应根据工作场所辐射水平的高低与变化和潜在照射的可能性大小,确定个人监测的类型、周期和不确定度要求。
6.6.2.6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应对可能受到放射性物质体内污染的工作人员(包括使用呼吸防护用具的人员)安排相应的内照射监测,以证明所实施的防护措施的有效性,并在必要时为内照射评价提供所需要的摄入量或待积当量剂量数据。
6.6.3工作场所的监测和评价
6.6.3.1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在合格专家和辐射防护负责人的配合下(必要时还应在用人单位的配合下),制定、实施和定期复审工作场所监测大纲。
6.6.3.2工作场所监测的内容和频度应根据工作场所内辐射水平及其变化和潜在照射的可能性与大小来确定,并应保证:
a) 能够评估所有工作场所的辐射状况;
b) 可以对工作人员受到的辐射进行评价;
c) 能用于审查控制区和监督区的划分是否适当。
6.6.3.3工作场所监测大纲应规定:
a) 拟测量的量;
b) 测量的时间、地点和频度;
c) 最合适的测量方法与程序;
d) 参考水平和超过参考水平时应采取的行动。
6.6.3.4监测的质量保证
应将质量保证贯穿于从监测大纲制定到监测结果评价的全过程。监测大纲必须包含有质量保证要求,以确保:测量设备具备所要求的计量特性(如准确度、稳定性、量程和分辨能力等)并得以适当的维护,测量与分析程序得以正确地建立和执行,监测的结果得以正确地记录、评价和妥善保管。
6.7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的职业照射管理
6.7.1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应制定和实施用以控制和管理本单位职业照射的书面规则和程序,以确保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的防护与安全水平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6.7.2应在所制定的规则和程序中包括有关调查水平与管理水平的具体数值,以及超过这些数值时应执行的程序。
6.7.3应加强防护与安全培训和安全文化素养的培植,提高工作人员和有关人员对所制定的规则、程序和防护与安全规定的理解和执行的自觉性。应将所有培训记录妥善存档保管。
6.7.4应建立监督制度和按照审管部门的要求聘任辐射防护负责人,对所有涉及职业照射的工作进行充分监督,并采取合理步骤,保证各种规则、程序、防护与安全规定等得到遵守。
6.7.5应向所有工作人员提供:
a) 他们所受职业照射(包括正常照射和潜在照射)的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健康影响;
b) 适当的防护与安全培训与指导;
c) 他们的行动对防护与安全的意义的信息。
6.7.6应向可能进入控制区或监督区工作的女性工作人员提供下列信息;
a) 孕妇受到照射对胚胎和胎儿的危险;
b) 女性工作人员怀孕后尽快通知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的重要性;
c) 婴儿经哺乳食入放射性物质的危险。
6.7.7应向可能受到应急计划影响的工作人员提供相应的信息、指导和培训。
6.8职业健康监护
6.8.1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安排相应的健康监护。
6.8.2健康监护应以职业医学的一般原则为基础,其目的是评价工作人员对于其预期工作的适任和持续适任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