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
2011-07-23 【字体 大 中 小】 【关闭】 打印此页
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
Standards for radiological protection in medical X-ray diagnosis
GBZ130-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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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标准第4—7章和附录A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原标准GB8279-2001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本标准主要就医用诊断X射线机产品的防护性能、医用诊断X射线机机房的防护设施、医用X射线诊断的防护安全操作等规定技术要求;而有关检测方法和检测要求由另一项相互配套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138-2002《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监测规范》提出。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辽宁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辽宁省医疗器械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钧正、张志兴、夏连季。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用诊断X射线机(不包括C形臂X射线机)防护性能、X射线机机房防护设施和医用X射线诊断防护安全操作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医用诊断x射线机的生产和使用。本标准不适用于介入放射学、血管造影等特殊检查和X射线CT检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9706.12-1997医用电气设备 第一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三、并列标准 诊断X射线设备辐射防护通用要求(idt IEC
IAEA Safety Series No.115(1996)Intemational Basic Safety Standards for Protection against Ionizing Radiation and for the Safety of Radiation Sources,《国际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基本安全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X射线管组件 X-ray tube assembly
X射线管套内装有X射线管的组件。X射线管套(X-ray tube housing)是能防X射线辐射和防电击,带有辐射窗口的承装X射线管的容器。
3.2 X射线源组件 X-ray source assembly
X射线管组件与限束系统构成的组件。
3.3 加载 loading
在X射线发生装置中,对X射线管阳极施加电能量的动作。
3.4 焦皮距 focal spot to skin distance
在放射诊断中,X射线管焦点至受检者皮肤的最近距离。
4 总则
4.1 在发展利用医用X射线诊断技术的同时,必须保众的放射安全与健康。
4.2 医用X射线诊断工作者所受的职业照射应遵从实下述剂量限值:
a)连续5年内平均年有效剂量20mSv;
b)任何一年中有效剂量50mSv;
c)眼晶体的当量剂量每年150mSv;
d)手、脚及皮肤的当量剂量每年500mSv。
4.3 受检者所受的医疗照射,应遵循放射实践的正当性和放射防护的最优化原则,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对确实具有正当理由需要进行的医用X射线诊断检查,必须在获取所需诊断信息的同时,把受检者剂量控制到可以合理达到的尽可能低水平。
5 医用诊断X射线机防护性能的技术要求
5.1 医用诊断X射线机防护性能的通用要求
表1 医用诊断X射线机的半值层
应用类型 |
X射线管电压(kV) |
可允许的最小 第一半值层(mmAl) |
|
正常使用范围 |
所选择值 |
||
特殊应用 |
≤50 |
30 40 50 |
0.3 0.4 0.5 |
采用口内片的 |
50~70 |
50 60 70 |
1.5 1.5 1.5 |
50~90 |
50 60 70 80 90 |
1.5 1.8 2.1 2.3 2.5 |
|
其他牙科应用 |
50~70 |
50 60 70 |
1.2 1.3 1.5 |
50~125 |
50 60 70 80 90 100 110 120 125 |
1.5 1.8 2.1 2.3 2.5 2.7 3.0 3.2 3.3 |
|
其他应用 |
≥30 |
50 60 70 80 90 100 110 120 130 140 150 |
1.5 1.8 2.1 2.3 2.5 2.7 3.0 3.2 3.5 3.8 4.1 |
注:1.各选择值中间的半值层可利用线性插值法获得; 2.小于及大于表列选择值可线性外推求得相应半值层。 3.本表引自GB9706.12-1997(idt IEC |
a)在正常使用中不可拆卸的材料,应不小于0.5mmAl
b)必须用工具才能拆卸的固定附加过滤片与不可拆卸材料总过滤,应不小于1.5mmAl
5.2 透视用X射线机防护性能的专用要求
表2 有用结束入射受检者体表空气比释动能率控制值
X射线机类型 |
体表空气比释动能率(mGy min-1) |
普通医用诊断X射线机 |
50 |
有影像增强器的X射线机 |
25 |
有影像增强器并有自动亮度控制系统的X射线机(介入放射学使用) |
100 |
立位和卧位透视防护区测试平面示意图见附录A(规范性附录)。
有影像增强器并且是遥控操作的X射线机或者心血管造影设备不必受此条限制。
5.3 摄影用X射线机防护性能的专用要求
5.3.1 200mA及其以上的摄影用x射线机应有可更换附加过滤板的装置,并配备不同规格的附加过滤板。
图1灯光野与照射野偏差示意图
5.4 牙科X射线机防护性能的专用要求
表3 牙科X射线机管电压限定
应用类型 |
允许的最高标称 X射线管电压(kV) |
正常使用时允许的最低 X射线管电压(kV) |
各种应用 口内片摄影 头颅测量 |
125 90 125 |
50 50 60 |
表4 牙科X射线摄影的最短焦皮距
应用类型 |
最短焦皮距(cm) |
标称X射线管电压50kV以下的牙科摄影 |
10 |
标称X射线管电压60kV以上的牙科摄影 |
20 |
在减少焦皮距条件下,采用口外片的牙科摄影 |
6 |
牙科全景体层摄影 |
15 |
5.5 乳腺摄影X射线机防护性能的专用要求
5.6 移动式和携带式X射线机防护性能的专用要求
5.7 防护标志和随机文件要求
附加过滤片均应标明其材料和厚度。
5.7.4 随机文件应说明下列与防护有关的性能:
a)X射线管组件的固有过滤;
b)X射线源组件的过滤;
c)过滤片的特性;
d)限制有用线束的方法;
e)在各种焦点到影像接收器的距离下有用线束照射野情况;
f)焦点到影像接收面的距离;
g)加载条件;
h)各种使用条件下焦皮距的说明;
i)位于有用线束中各部件对X射线束的衰减当量;
j)适合医用X射线诊断工作人员在正常使用中有效防护杂散辐射的措施。
6 医用诊断X射线机机房防护设施的技术要求
6.1医用诊断X射线机机房的设置必须充分考虑邻室及周围场所的防护与安全,一般可设在建筑物底层的一端。
6.2机房应有足够的使用面积。新建X射线机房,单管头200mAX射线机机房应不小于
牙科X射线机应有单独机房。
6.3 摄影机房中有用线束朝向的墙壁应有
透视机房各侧墙壁应有
设于多层建筑中的机房,天棚、地板应视为相应侧墙壁考虑,充分注意上下邻室的防护与安全。
机房的门、窗必须合理设置,并有其所在墙壁相同的防护厚度。
6.4 机房内布局要合理,不得堆放与诊断工作无关的杂物。
机房要保持良好的通风。
机房门外要有电离辐射标志,并安设醒目的工作指示灯。
6.5 受检者的候诊位置要选择恰当,并有相应的防护措施。
6.6 X射线机摄影操作台应安置在具有
6.7每台X射线机应配备适量的符合防护要求的各种辅助防护用品,如铅橡胶手套、铅橡胶围裙、铅防护座椅等。
6.8 各X射线机房内应注意配备专门供受检者使用的各种辅助防护用品,以及固定特殊受检者体位的各种设备。
7 医用X射线诊断防护安全操作要求
7.1 医用X射线诊断工作者必须熟练掌握业务技术和射线防护知识,认真配合有
7.2 医用诊断X射线机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质量控制检测。
7.3 根据不同诊断检查类型和需要,选择使用合适的设备以及相应各种辅助防护用品(包括供受检者使用的)。
7.4 参照国际基本安全标准(IAEA Safety Series No.115,1996)有关放射诊断的医疗照射指导水平,认真选择各种操作参数,力求受检者所受到的照射是达到预期诊断所需的最低剂量。
7.5 除了临床必需的透视检查外,应尽量采用摄影检查。
7.6 采用普通荧光屏透视的工作人员在透视前必须做好充分的暗适应。在不影响诊断的前提下,应尽可能采用"高电压、低电流、厚过滤"和小照射野进行工作。
7.7 进行消化道检查时,要特别注意控制照射条件和避免重复照射,对工作人员和受检查者都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7.8 摄影时,工作人员必须根据使用的不同X射线管电压更换附加过滤板。
7.9 摄影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所需的投照部位调节照射野,便有用线束限制在临床实际需要的范围内并与成像器件相匹配。对受检者的非投照部位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7.10 摄影时,工作人员应在屏蔽室(区)等防护设施内进行曝光操作,并应通过观察窗等密切关注受检者。
7.11 进行X射线摄影检查时,工作人员应注意合理选择胶片以及胶片与增感屏的组合,并重视暗室操作技术的质量保证。
7.12 进行X射线检查时,只要可行,就应对受检者的辐射敏感器官(例如性腺、眼晶体、乳腺和甲状腺等)采取适当的屏蔽保护。
7.13 施行X射线检查时应注意候诊受检者的防护。摄影中除正在接受检查的受检者外,其他人员不应留在机房内。透视时拟同时进入机房候诊的受检者要恰当安置,并有相应屏蔽防护措施。
7.14 只有在把受检者送到固定设备进行检查不现实或医学上不可接受的情况下,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包括距离和屏蔽防护等)后,才可使用移动或携带式X射线机施行检查。携带式X射线机不宜用于常规透视。
7.15 在X射线检查中,对儿童等特殊受检者可采取相应固定体位措施。对有正当理由需要检查的孕妇
应注意尽可能保防胚胎或胎儿。当受检者需要扶携时,对扶携者也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7.16 在放射诊断临床教学中,对学员必须进行射线防护知识教育,并注意他们的防护;对示教病例严禁随意增加曝光时间。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立位和卧位透视防护区测试平面示意图投影区内的数字威测试点位置
(数字单位:mm)
图A.2 卧位透视防护区测试平面示意图
(数字单位:mm)